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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政治宪法学得到显著发展,它同规范宪法学在学术追求上针锋相对,在一定意义上,或可视政治宪法学为宪法学研究中的政法法学。
(RonaldDworkin.aMatterofPrinciple[M].Cambridge (Massachusetts),1985,176-177.)只有内在的怀疑论才与法律实践的描述相关,这必然涉及该论证具有与其所反对之论证同样的可疑性格(contestedcharacter)。符合论主要从主客观相统一的角度来理解真理问题,把真理看做是主体认识与客观对象之间的符合与一致。
我承认,我们不可能把立法机构所制定的、且仍具效力之所有个别具体规则与其他标准,带到任何单一融贯的原则体系之下。在人文科学领域,持这种观点的人不在少数,他们反对客观价值评价的可能性,认为没有理由在客观上主张某一事情比另一事情更好、更有价值。可见,这一过程是支持真理多元、价值多元的。首先,在认识论意义上,融贯是主体以个人信念为起点进行审慎判断的标准,而德沃金的法律整体论恰恰遮蔽了法律主体在解释或论证中的作用。但德沃金在《法律帝国》中坚持,即使某一具体案件的判决推翻了某一既有规则,法官也不是因为追求整体性而牺牲了正义、违反了法律,因为法官是根据隐含的法律原则进行判决的。
[36]法律的融贯与主体的主观作用是不可分离的,这一判断至少包含两层含义。另一方面,对于经验领域之外的如逻辑命题、数学命题、及评价性的规范命题而言,它们是无法一一还原为经验性事实的,也就很难用符合论的标准予以衡量,故此,采用传统符合论的标准衡量命题的真假,容易使人走向怀疑论和不可知论。33.[美]鲁格罗o亚狄瑟著:《法律的逻辑》,唐欣伟译,商周出版有限公司2005年版,第92页。
18.参见[荷]伊芙琳oT.菲特丽丝:《法律论证原理--司法裁决之证立理论概览》,张其山等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45-147页。"法学知识是由有关于法律的命题所组成的,而这些命题都具有可反驳性,因此法学知识体系所运用的论证或推论,是一种可反驳之论证。现如今,这个泾渭分明的区分正在悄然改变。并且,对于法律规范的理解是基于对法律规范的文本的理解,而文本本身在内容上存在流变性,再加上在文本理解过程中主体难以逃脱"只要有理解、理解就不同"的困境,事实上我们很难获得对法律规范内容的确定性认识。
27.[德]罗伯特o阿列克西:《法律论证理论》,舒国滢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274页。实践性命题的真,并不能依赖纯粹理性推演获得,必须在具体的实践个案中才能获得。
在推论的可反驳性中,我们可以做一个简短的结论:在近似的意义上说,任何在强度上超不过它的竞争对手的推论将被否定,这一结论将被撤销,而建立在较强推论基础上的结论能够被确认。而实践智能则是从普遍接受的意见为出发点,它并非是以普遍原则进行推理的永远不变的知识,只能依靠多元的非形式逻辑而发展,因此所获得的是非确定的知识。15.AleksanderPeczenik,JumpsandLogicintheLaw:WhatCanOneExpectfromLogicalModelsofLegalArgumentation?ArtificialIntelligenceandLaw4,KluwerAcademicPublishers,1996,pp.298. 16.AleksanderPeczenik,JumpsandLogicintheLaw:WhatCanOneExpectfromLogicalModelsofLegalArgumentation?ArtificialIntelligenceandLaw4,KluwerAcademicPublishers,1996,pp.299. 17.颜厥安:《论证、客观性与融贯性--由几篇文献检讨法律论证的基本问题》,载氏著《规范、论证与行动--法认识论论文集》,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4年版,第94-95页。纯粹科学或自然科学是关于客观世界中自然事物的知识,对于此类命题,主要以符合论衡量其真假。
"推论的可反驳性使法律人在他所拥有的知识基础以及他目前所能够进行的思维基础上形成判断,以及只要能够考虑到进一步的相关法律信息他就可以修正(也可能撤销)这些结论。如果进一步考虑支持p的理由,还有可能再改变衡量的结果。支持可反驳推理的另一种法律知识结构是,当有若干种相抵触的规则同时适用于某一案件时,法律结论是对相抵触的规则进行深思熟虑地衡量和平衡的结果。当时让论者困惑的是,法学研究的对象主要是法律规范,而法律规范体现在实在法中就是法律规则,它们通常是"白纸黑字"式的被确定地表述出来的,为什么还引发那么多的争议呢?如果法学真的是"论题取向"的,它又如何体现在最基础的法律规范层面?这样一来,建立在规范基础之上的法律知识的确定性或正确性如何把握? 一、法律规范的可反驳性 按照传统概念法学的观点,法律规范是一个逻辑严谨、用语确切的融贯体系,面对待裁决的事实纠纷,法官的任务就是进行法律推论,即从大、小前提演绎推出结论的三段论,在这一过程中,只要前提为真,则结论也为真。
2.[荷]伊芙琳oT.菲特丽丝:《法律论证原理--司法裁决之证立理论概览》,张其山等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24页。21.在亚里士多德那里有五种认知真理/灵魂的形式:episteme(科学)、techne(技艺)、phronesis(明智)、sophia(智慧)以及nous(努斯--神学智能)。
自然科学领域的命题多是对客观事物的性质、状态或关系的描写或陈述,故此它们的真假取决于它们是否与对象符合。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要考虑何种现象应该予以许可或禁止,法律中的许可性规范就是个人所应当自主决定之事件的综合表述、禁止性规范就是被认为应当予以禁止之事件的综合表述。
但是,我们假定推理人发现一个附加理由r支持结论非p,而且B组理由加上r强于A组理由。教授法理学的老师也经常提到,作为一门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只有不同的观点,没有绝对正确的观点。法律规范也不例外,如在计划经济时期被严厉打击的"投机倒把"行为,现在已经是法律所鼓励的自主经营了,在一定的条件下,法律规范在内容上具有了可改变的特性。由于法规范被假定为一个精细的、稳定的逻辑规范体系,法律规范才能作为三段论推理的大前提进行逻辑演绎推理,确保根据正确的前提得出正确的结论。而理论可反驳性则关注前两种可反驳性所赖以产生的理论前提。"假设形式是有效的情况下,论证的本质必须是探究前提的真或伪。
此际其合理性就愈易带有强烈的文化与社群之依附性。episteme和techne应当是属于知识这一类,phronesis、sophia和nous属于智能一类,分属于三大领域:政治伦理、哲学和宗教。
在由可反驳性命题所组成的法律知识体系中,可转变性非常重要,因为我们若要坚持一个法律命题的正确性,最好的办法就是将其转变成经由演绎推出的命题,以此消除该命题的可反驳性。对于一个命题或结论而言,既有支持它的许多理由也可能有更多反对它的理由。
而法律原则,则如阿列克西所说的那样,每一个原则都表达一种价值。如佩策尼克说,"为了证立一个考虑所有情形的实践陈述,我们必须衡量和平衡支持它的直观的实践陈述以及支持反面结论的那些陈述。
"但是随着具体化的程度愈来愈强,这些法规范表述方式的可变异性就愈来愈高。社会法学派认为真正有效的规则不是国家制定的法律,而是社会生活本身,国家制定的法律规则必须接受社会生活的检验才能获得生命力,制定法规则本身也是不确定的。相关研究表明,支持可反驳推理的法律知识有多种结构。"由于纯粹科学是关于不可改变并必然存在的事物的知识,它们的前提是"原始的和真实的",能够单纯依赖逻辑演绎方法得以发展,获得确定的"演绎性知识"。
"但问题是,前提是否一如概念法学家所预想的那样始终为真?在法律推论中,"逻辑主要解决前提和结论之间的关系,大前提的正确性是由法律或道德等实质标准来衡量的。正是由于法律规范是一些普遍意见、一些公共观点的集合,所以才能够被解释出多种含义,在内容上呈现可反驳性。
故此,对这一类命题无法使用是否与外在事物相符合的标准来判定其真假,理论家们发展出另外一种理论--融贯论--来作为此类命题的衡量标准。而推论的可反驳性之所以存在,如前所述,在于法律规则内容的不确定。
但问题是,前提2是出自制定法的一个公认的法律规则,而前提3尽管是合理的、但却不是一个被普遍接受的、公认的规范,它并不是有效法体系内的规范,而是一个法体系之外的道德规范或者法官的个人观点,它不如前提2那样具有强迫公众接受的性质,所以,前提3能否被辩论对方接受成为结论成立与否的关键条件。3.陈金钊:《法律论证的理论探寻》,载《东岳论丛》,2005年第1期。
如前文所述,法律规范本身在内容上具有可改变、可反驳的特性,对任何规则的应用都是对相关原则和价值进行衡量和平衡的结果。而且,在疑难案件中,当从前提到结论的演绎过程存在着"跳跃"时,应当补充的隐含前提已超出了法律体系的范围,对该前提的正当性,单纯依赖逻辑有效性无法满足可证立性的要求。同时我们也不难理解为什么法学具有"论题取向",法律许可某类行为、而禁止另一类行为,不过是借立法者之口表达普通人对一般社会行为所持的评价性观点而已,法律规范或法学命题是某一类观点的集合。在法律领域,正确的法律结论,只有在考虑所有相关规则和原则、以及所有相关事实之后才能够获得。
第五,各种证据的效力。这二者大致与我们现在所言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相对应。
摘要:所有的法律规范在其内容的可改变性意义上,具有可反驳性的特征。一个有效的论述中,前提的真值性保证了结论的真值性。
要达到这样的目的,不可能通过直接诉诸于经验证据或理想直觉中提供的事实,而只能通过商谈或论辩的方式达到各种理由或命题相融贯的状态。32.蔡琳:《法律论证中的融贯论》,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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